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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志国与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国,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国,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427号2单元7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68号四楼4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宏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志国与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宋志国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050元。宋志国未能提供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同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