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诉富跃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刑初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富跃新,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暂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2008��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跃新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代理检察员贾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跃新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王本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贩卖毒品:2016年5月中旬,经被告人富跃新和同案犯叶某(上海籍,已判刑)约定,由富跃新居间为叶某提供1公斤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19日22时许,叶某驾驶牌号为云DXXX**的尼桑轿车行至浙江省嘉善县XX小区XX号富跃新的暂住地,富跃新在收取叶某人民币1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毒资后携款外出,随即为其取来1公斤冰毒。为供自己平时吸食,富跃新当场决定自留100克冰毒,退回叶某1.1万元。叶某运输毒品回沪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处起获一大包白色晶体(重847.47克)和四小包白色晶体(重3.83克)。经检验,送检的847.47克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4.79%;送检的3.83克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5月20日上午,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XX街XX弄XX栋XX室抓获被告人富跃新,并在其手提包内查获两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10.49克)。经检验,送检的10.49克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3月底至2016年5月19日间,被告人富跃新先后多次在其暂住处浙江省嘉善县XX小区XX号房屋内容留韦某、王某、叶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涉案手机、查获的毒品、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证人叶某、韦某、王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XX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富跃新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富跃新贩卖甲基苯丙胺847.47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49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富跃新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富跃新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富跃新当庭否认起诉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辩称其没有收取过叶某毒资,也没有给叶毒品,其只是向叶购买了10克冰毒;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富跃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起诉指控富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富跃新和叶某(上海籍,已判刑)约定,由富跃新为叶某提供1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19日23时许,叶某驾驶牌号为云DXXX**的尼桑轿车至浙江省嘉善县XX小区XX号富跃新的暂住地,富跃新在收取叶某11万元毒资后携款外出,随即取来近1千克冰毒交给叶。为供自己平时吸食,富跃新当场决定自留100克冰毒,退回叶某1.1万元。叶某运输毒品回沪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叶处查获一大包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系甲基苯丙胺847.47克,其含量为74.79%。二、非法持有毒品事实2016年5月20日上午,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XX街XX弄XX栋XX室抓获被告人富跃新,并在其手提包内查获两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重10.49克)。经检验,送检的10.49克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6年3月底至2016年5月19日间,被告人富跃新先后多次在其暂住处浙江省嘉善县XX小区XX号房屋内容留韦某、王某、叶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以下第一组证据证实富跃新贩卖毒品的事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叶某与富跃新将于当晚进行毒品交易,遂实施抓捕,于5月20日0时许在本市金山区XX镇XX道口抓获叶某并当场查获冰毒851.3克,后在浙江省嘉兴市XX街XX弄XX小区XX栋XX室抓获富跃新。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在叶某驾驶的牌号为云DXXX**轿车内查获1大包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4小包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现金1万元、手机3部、黑��手提包1个。在浙江嘉善县XX村XX号XX楼富跃新居住房间查获印有文王贡酒字样的铁盒一个。扣押了富跃新小米手机一部。3、上海市XX中心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明:送检叶某的1大包白色晶体净重847.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79%。4小包白色晶体净重3.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4、涉案人叶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8日18时许,“小付”(富跃新)打电话给其,问其要不要冰毒,二人谈好拿1千克,每克110元。次日21时许,富跃新打电话让其去富住处拿冰毒。23时许,其开车到富住处,正好富兄弟韦某回来,就带其上楼,房间里有富和一名男子。后那名男子接了个电话,富跃新让其拿钱,其下楼把放在车内的装有11万元现金的电脑包给富,富和那名男子离开了。没多久,富跃新回到住处从电脑包里拿出一个装酒的铁皮罐子,从里面拿出一大包冰毒。其和富跃新、韦某吸毒时,富临时决定想要留下100克冰毒,就用电子秤称出100克,给了其1万元,还让韦某帮忙用支付宝转账给其1000元。其驾车离开,在枫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车上查获了电脑包里的那袋冰毒,以及放在车里的4小包冰毒和现金。这些冰毒是其拿来准备卖给别人赚钱的。之前其向富跃新购买过四五次冰毒,每次几百克到1千克。叶某经辨认照片,指认富跃新就是“小付”,韦某就是“小付”的兄弟;还指认购买毒品的地点在浙江省嘉善县XX镇XX小区富跃新居住处,文王贡酒的铁盒是当时用来装毒品的。5、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19日23许时,其根据富跃新的要求到富住处楼下带“小松江”(叶某)一起上楼,当时房间里除了富跃新还有一个富称为“彪兄”的男子。四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后富跃新、“彪兄”、叶某三人一起下楼,过了一会叶先上来。后富跃新拿了一个包上来,里面是装有一大包冰毒的红色铁皮桶。富跃新跟叶某说想留下其中100克左右的冰毒自己要,其他的货给叶,富拿了1万元给叶,并让其帮忙通过支付宝转了1000元给叶。韦某经辨认三组照片,辨认出富跃新、“彪兄”即刘某、“小松江”即叶某,还确认了转账1000给“小松江”的手机截图。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其���浙江嘉善县虹桥小区四楼的一间房租给富跃新已有二三个月。7、手机通讯记录证明,2016年5月19日晚,富跃新与叶某有过多次通话联系。8、有关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叶某已因毒品犯罪被判刑。9、被告人富跃新到案后供述证明:案发前一周左右,其打电话给“小松江”(叶某),问叶是否还需要冰毒,叶称快没有了,双方谈妥每克110元交易1公斤冰毒。后其找了安徽朋友刘某,让刘某帮忙介绍毒品上家,刘介绍了一个安徽上家到其浙江省嘉善县XX小区XX号4楼暂住处,双方谈妥价格为每克110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觉得虽然不赚钱,但一次性购买多点比自己单独买要便宜。2016年5月19日中午,毒品上家安徽人来电说晚上到其住处交易,其随即联系叶某让叶带着钱过来。当晚10点多,叶某来电说快到了。11时许,韦某带叶某上楼,大家一起��食了冰毒。随后,其和刘某、叶某三人下楼,叶某到楼下车内取了装有11万元的手提包给其,其和刘某步行到附近刘某的车上,给了车内的安徽上家11万元,上家给了其一个铁盒说是“1条”(指1公斤冰毒)。其回到住处将装有1公斤冰毒的铁盒交给叶某。因其需要吸食冰毒,要求叶某分100克以每克110元原价卖给其,叶用电子秤称了100克给其,其给了叶1万元,还让韦某帮其通过手机转了1000元给叶。叶某拿着毒品离开。富跃新经辨认三组照片,辨认出韦某、刘某、“小松江”即叶某。富跃新经辨认从叶某处查获的装毒品的铁盒及一大包毒品,确认是其帮叶拿的毒品,并对其和叶某联系的手机确认无误。富跃新当庭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只是向叶某购买了10克冰毒。经查:叶某到案后供述与富跃新到案后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富收取叶11万元,向上家购���1公斤冰毒提供给叶,后又以原价留下100克,付给叶1.1万元,其中1万元是现金支付,1000元通过韦某以支付宝转账。证人韦某的证言及手机支付凭证印证了富跃新为叶某提供毒品,并自留100克的事实。叶某购得的847余克冰毒在其运输回沪途中被当场查获。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富跃新贩卖冰毒847余克的事实。富跃新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二)以下第二组证据证实富跃新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在浙江省嘉兴市XX街XX弄XX小区XX号XX室搜出一个富跃新持有的男士手提包,在该包内查获2小袋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上海市XX中心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明:富跃新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1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20日4时许,富跃新随身带了一个包到其XX小区租住处。10时许,警察冲进来把二人一起带走。4、被告人富跃新供述:其将购买的100克冰毒分装了七八个自封袋放在自己包内。5月20日凌晨4时许,其拿着上述毒品到嘉兴市XX路XX弄XX小区XX号XX室王某租住处。当日上午,其被抓时发现包内只剩2包冰毒,可能是不小心弄丢了几包。富跃新经辨认上述毒品,确认是其藏在包内的冰毒。(三)以下第三组证据证实富跃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富跃新虹桥小区的住处吸过十几次冰毒,每次富都在,有时王某也在。其中2016年5月19日晚,其和叶某、刘某等人与富一起在富住处吸食冰毒。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到���跃新XX小区住处,富的一个朋友过来,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4月初的一天,其在富跃新住处与富一起吸食了冰毒。毒品都是富跃新提供的。3、涉案人叶某供述证明:其在富跃新住处吸食过四五次冰毒,其中有二三次韦某在场,和韦某、富跃新一起吸毒。4、尿检报告单证明:富跃新、王某、韦某尿检均甲基苯丙胺阳性。5、被告人富跃新对其多次容留王某、韦某、叶某等人在其XX小区XX号租住处和其一起吸食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四)有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富跃新的犯罪前科以及因吸毒、赌博等多次被行政拘留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富跃新贩卖甲基苯丙胺847.47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49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富跃新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富跃新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富跃新犯罪的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富跃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燕燕人民陪审员 黄 健审 判 员 郭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