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力与被告仲崇华、西安金润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仲崇华,西安金润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667号原告马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宝路35号院6号楼4单元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511200531。委托代理人黄焦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崇华,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临钢路11号粮库院20号,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6605162336。被告西安金润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鼎正中央领郡A4号楼8-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27895629。法��代表人张俊伟,总经理。被告张俊伟,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玄风桥十号2号楼4门4层8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630713732X。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与被告仲崇华、张俊伟、西安金润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力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044元,其余7044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逯涛审 判 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