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5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俊伶,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合计131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有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在剑阁县有房屋一套,经查该房因按揭贷款已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