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包华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包华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568号原告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11号楼2单元6号。法定代表人谈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华阳,男,汉族,1989年3月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谷广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深度策划公司)与被告包华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被告包华阳的委托代理人谷广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诉称,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已将漯河市源汇区恒大御景等项目下的业务发包给王春晖,由王春晖成立项目服务组完成承包业务,对具体项目、具体工作负责,项目服务组的组建、人员招聘、管理、人事变动均由王春晖负责,被告是在王春晖承包的项目组工作,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在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系认定事实错误,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相关款项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被告终止劳务关系的责任不在原告,原告从未以正式通知的形式解除与被告的关系,原告将项目分包给王春晖后支付的是劳务费用,对被告来说,原告代发的是劳务费用,而不是工资。综上所述,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负责补发被告工资2533元、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70元、不承担双倍工资22350元、不负责缴纳被告的养老保险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包华阳辩称,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5月6日,原告将其承揽的漯河恒大名都恒大御景项目的广告策划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春晖,该项目招用的人员调动、业务培训及工资均由原告进行管理,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6年5月16日,被告通过面试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按月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服从单位人员变动的管理。被告与原告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相关款项,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与原告成立劳动关系,原告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被告相关款项。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源劳人仲案字[2016]135号裁决书,载明:“申请人:包华阳……被申请人: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现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补偿金、双倍工资、11月份工资及社保。……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将其承揽的漯河恒大名都恒大御景项目的广告策划等部分业务发包,由王春辉负责,王春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该项目招用的人员调动业务培训及工资均有被申请人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申请人通过面试于2016年5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承揽的漯河恒大名都恒大御景项目营销中心工作,负责策划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被申请人按月打卡发放,实发工资为4470元/月。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下达的人事变更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变更工作岗位为由无故将其辞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被辞退的相应补偿,引起争议。上述事实,有工资表、工资打卡记录、人事变更单、承包协议、庭审笔录等书面证据为证。……”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元。本院认为,承包人王春晖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包华阳在工作中,从事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按月领取报酬,服从单位人员的变动的管理,双方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是否应为被告包华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而非补缴社会保险不能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予驳回。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应否支付被告包华阳经济赔偿金,包华阳申请仲裁时诉称:“2016年11月17日,本人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人事变更单’。本人不愿意接受该工作调动,仅愿意接受公司辞退我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不包括原告所诉的情形,故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不应支付被告包华阳经济补偿金4470元,对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应自被告包华阳工作满一个月后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每月支付包华阳二倍的工资,为4470元×5个月﹦22350元。因裁决后原告已支付被告包华阳3000元,不应再支付包华阳2016年11月的工资,对原告郑州深度策划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原告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包华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350元。诉讼费10元,由原告郑州深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玉娥审 判 员 郭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 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