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祎明与被告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祎明,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463号原告:薛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婧,女,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岔口王家湾。被告: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隆。原告薛祎明与被告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怀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