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与王晓波、李晓海、张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王晓波,李晓海,张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负责人:王亚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晓波被执行人:李晓海被执行人:张利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与王晓波、李晓海、张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076号案件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