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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丕杰、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丕杰,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杨丕杰,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753283287W,住所地宁波化工区(蟹浦)。法定代表人:黄伟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31号杨丕杰与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丕杰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