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祯俊、杨群等与肖雅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祯俊,杨群,肖雅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379号原告:杨祯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群,男,1945年9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雅丽,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余,桂林市佳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祯俊、杨群与被告肖雅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祯俊、杨群与被告肖雅丽向本院申请一个月时间进行庭外和解,现原告杨祯俊、杨群以与被告肖雅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祯俊、杨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祯俊、杨群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5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祯俊、杨群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