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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方远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方远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8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行长。被告:方远财,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方远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