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成根与吴克双、王若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根,吴克双,王若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682号原告:魏成根,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赵维昌,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双,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王若琳,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成根与被告吴克双、王若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成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魏成根负担。审判长 吴国磊审判员 裴国刚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