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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兴学与廖风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学,廖风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140号原告:张兴学,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亮,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风举,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阴县。原告张兴学与被告廖风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善辉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祥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真书 记 员  赵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