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兴学与廖风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学,廖风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140号原告:张兴学,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亮,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风举,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阴县。原告张兴学与被告廖风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善辉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祥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真书 记 员 赵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