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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83号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至今未交付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的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