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邱刚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688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刚,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台州景隆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邱刚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邱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刚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