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继扬、李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王继扬,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继扬,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李会,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王继扬、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7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诉讼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会名下登记有新沂市北沟街道黄沭路101号惠丰园小区13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查找到。6、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被执行人李会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秉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