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玖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玖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初891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被告谢玖绿,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玖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思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倩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