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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哈尔滨市亮燃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亮燃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欲非,局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亮燃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亮燃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