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取保候审。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潼检刑诉字(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定奇、代理检察员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潼关县盐务局的工作人员对秦某某经营的天顺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遂提出整改,告知禁止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2016年11月11日潼关县公安局食药侦查大队联合盐务局对天顺祥酒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使用的疑似散装无碘盐47.2斤。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盐未检出碘含量。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市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秦某某也已供认。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未提出异议,未予以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潼关县盐务局的工作人员对秦某某经营的天顺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遂提出整改,告知禁止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其妻郑某某签字确认。2016年11月11日潼关县公安局食药侦查大队联合盐务局对天顺祥酒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使用的疑似散装无碘盐23.6斤。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盐未检出碘含量。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执法人员在对秦东镇“天顺祥”酒店突击检查中,发现疑似无碘盐,遂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干警于2016年11月11日在秦东镇“天顺祥”酒店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抓获。3、证人郑某某系秦某某的妻子证实:盐务局的人到我们饭店来过两次,告知不能用无碘盐,我记得第二次是2013年1月前后,他们检查出有无碘盐后,告知我说饭店以后不能用无碘盐,这个事情我丈夫秦某某回来后我也告诉过他。但是无碘盐是从哪里买的怎么使用我不知道,我只是洗菜、端盘等工作。4、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干警从“天顺祥”饭店提取疑似散装无碘盐23.6公斤。5、潼关县盐业管理局检查登记表载明:2013年1月25日,对“天顺祥”酒店查出使用盐为“散”装盐。被检查人为郑某某。6、洛阳黎明检测服务公司检测报告载明:潼关县公安局所送样品500g中未检出碘含量。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张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指认了饭店的位置及藏匿的散装疑似无碘盐的情况。8、渭南市盐务局的函件载明: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全省除了富平县之外,其他地方均属于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或者副食品,凡是需要使用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9、户籍证明证实:秦某某,男,出生于1969年11月27日。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秦某某供述: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西北村一个老汉到我店里说,他车上有两袋盐,给我卸一袋,我说多钱,他说一袋100斤75元,我就让卸了一袋。袋上有标识写的是“长舟牌高级精制盐”的字样。我的饭店只用过这一袋散装盐,以前用的都是袋装盐。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我省碘缺乏地区,使用无碘盐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若长期使用足以造成公民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也做出了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判处缓刑,也不致于危害社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所扣押的无碘盐23.6公斤,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峰审 判 员 张亮学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