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924夏靖与王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王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龙,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上诉人夏靖与被上诉人王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夏靖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945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夏靖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甦审判员 樊华勇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绍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