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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严汉如与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汉如,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818号原告严汉如,男,1956年11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唐修法、王国庆,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飞,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汉如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汉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汉如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汉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人民陪审员  邹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