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146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146号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运河路北。法定代表人:种秀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丽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该公司员工。被告:顾洋,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