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廷文、腾振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文,腾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文,男性,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腾振泉,男性,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廷文与腾振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