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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廷文、腾振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文,腾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文,男性,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腾振泉,男性,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廷文与腾振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