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雄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雄骏,吴刚刚,吴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30734487-9。法定代表人杨君星。委托代理人陈旭钢,19988年1月5日出生,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雄骏,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刚刚,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敏君,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雄骏、吴刚刚、吴敏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