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魏闪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虎,魏闪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35号原告: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庆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虎,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魏闪闪,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虎、魏闪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