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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治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184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1-1)。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亮,该银行职工。被告:平治辉,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撤诉,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