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明群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群,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56号原告:唐明群,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蒋志国。原告唐明群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明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明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明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唐明群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