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中民、兰山区我的未来生活用品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民,兰山区我的未来生活用品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735号申请人:杨中民,男,194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兰山区我的未来生活用品馆,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经营者:唐正刚,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杨中民与被申请人兰山区我的未来生活用品馆、唐正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中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正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五菱牌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2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正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五菱牌汽车一辆,限额12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