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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董玉梅与被申请人王志勇、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25号申请保全人:董玉梅,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华府42号楼201室。被申请人:王志勇,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风路技校宿舍东单元201室。被申请人:张卫东,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解放南路2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董玉梅与被申请人王志勇、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9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