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文青平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26号之一被执行人:文青平,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文青平没收财产一案中,应执行被执行人文青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财产、不动产登记查询、调查其亲属等措施,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且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无任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6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黄 建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