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08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严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蕾,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6514.87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6514.87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1.08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8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共计人民币4568元,由被告张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的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张蕾名下有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常胜南路18号17幢104室的房地产,经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在本案立案之前即2016年12月17日已成交,故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张蕾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作产权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张蕾现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不着,且本院审理阶段即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人民159185.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