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坤与王波、苗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坤,王波,苗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95号原告:姜坤,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燕,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者,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波,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苗桂香,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坤与被告王波、苗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