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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坤与王波、苗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坤,王波,苗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95号原告:姜坤,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燕,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者,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波,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苗桂香,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坤与被告王波、苗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