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卫东与秦志永、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卫东,秦志永,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余卫东。被执行人秦志永。被执行人赵芳。本院在执行余卫东诉秦志永、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的房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