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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卫东与秦志永、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卫东,秦志永,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余卫东。被执行人秦志永。被执行人赵芳。本院在执行余卫东诉秦志永、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的房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