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业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97号之一移送部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魏业涛,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桓台县。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74000元。本院在执行魏业涛犯抢劫罪涉财产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业涛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魏业涛已被执行死刑,对被执行人魏业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74000元的执行标的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淄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