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仲悦与刘剑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悦,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仲悦,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剑(又名刘羽),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8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剑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