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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程与被申请人刘建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刘建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35号申请人:李程,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华路283号院2排4号。被申请人:刘建起,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西路嘉城小区3号楼4单元2层3号。担保人:王蕴慧,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共青团路76号1号楼2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蕴慧名下位于德城区芦家井小区5号楼1-3-5号(房权证号:鲁德字第S154**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