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红、徐耀庆与张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徐耀庆,张咏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848号原告:杨红,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学,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耀庆,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张咏梅,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杨红、徐耀庆与被告张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原告徐耀庆、杨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咏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徐耀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自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