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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1614号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住所地:迁西县京建公路西侧滦阳镇人民政府原办公楼院内。代表人:沈明静,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张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腾交,女,1987年12月生,汉族,员工。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悦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腾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诉称:2017年3月6日1时30分,高俊涛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青乐线行驶至平青乐线北乐亭县城区工业园区西侧时,与停着的裴永华驾驶的冀B×××××、冀B×××××汽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高俊涛负全部责任,裴永华无责任。因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65570元,鉴定费197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6954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自身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695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辩称:冀B×××××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年检合法有效且无其他免责情形的前提下,被告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提交还款良好的证明,否则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车损过高,施救费过高,应按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计算。公估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时30分许,高俊涛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货车,沿平青乐线行驶至(平青乐线北)乐亭县城区工业集聚区西侧时,与停着的裴永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冀B×××××)的汽车发生碰撞,致当事双方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俊涛负全部责任,裴永华无责任。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系高俊涛驾驶的冀B×××××号车的车主。2017年3月15日,经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评估冀B×××××号车车损为65570元。审理中,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自愿放弃车辆损失及公估费20%的请求。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车损52456元,公估费1576元,施救费确认为1000元,以上共计55032元。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的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50700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俊涛负全部责任,裴永华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自愿放弃车辆损失及公估费20%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保险金55032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609元,由原告迁西县万达货运车队负担161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