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春兰、张能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兰,张能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兰,女,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张能省,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李春兰与被执行人张能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能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春兰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能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能省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春兰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执20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