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逯景星与卜万杰、卜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逯景星,卜万杰,卜顺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逯景星,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万杰,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顺平,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卜万杰父亲。再审申请人逯景星与被申请人卜万杰、卜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民终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逯景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逯景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逯景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