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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5韩昌佑与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昌佑,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韩昌佑(HANCHANGWOO),男,1966年2月22日生,韩国籍,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韩昌佑申请执行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均在连云港市××区。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昌佑申请执行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35号,(2013)连民初字第0086号民事调解书]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