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蒙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蒙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蒙蒙,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赵县人。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晋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绍振、秦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蒙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蒙蒙及其辩护人王绍振、秦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蒙蒙在“李爽哥哥”(真实身份未能落实)处以320元价格购得1克冰毒,后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2、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蒙蒙在“李爽哥哥”处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得10克冰毒,晚上张蒙蒙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侧民心河北岸桥头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向梁某超出售冰毒10克。3、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张蒙蒙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侧民心河北岸桥头以500元的价格向梁某超出售冰毒1.4克。4、2016年11月17日张蒙蒙与梁某超通过微信联系,张蒙蒙欲以每克17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超冰毒60克,并商定好交易冰毒的地点为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行50米民心河桥北岸。后张蒙蒙以每克150元的价格从“李爽哥哥”处购买冰毒60克,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张蒙蒙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将毒品放到梁某超车上欲上车取钱,被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张蒙蒙卖给梁某超的冰毒6袋,经称重共计60.17克,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蒙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蒙蒙辩称60克毒品中30克有杂质,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实无异议,称系为生活所迫。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属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起诉书前三项指控仅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没有查获毒品,不能认定;第四起指控,在交易之前,梁某超已被控制,交易不可能完成,属未遂。经审理查明:2015年冬的一天,被告人张蒙蒙在石家庄市一饭店吃饭认识了自称“老三”的人,后在“老三”家里,“老三”给张蒙蒙吸食了几次毒品,并问张蒙蒙有无客户购买冰毒。2016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张蒙蒙通过“老三”认识了“李爽哥哥”(真实身份未能落实,涉毒人员),并相互留了电话。1、2016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2给张蒙蒙打电话说要买1克冰毒,被告人张蒙蒙在“李爽哥哥”处以320元价格购得1克冰毒,后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以400元价格卖给���某2。2、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蒙蒙在“李爽哥哥”处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得10克冰毒,当天晚上张蒙蒙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侧民心河北岸桥头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向梁某超出售冰毒10克。3、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张蒙蒙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侧民心河北岸桥头以500元的价格向梁某超出售自己持有的冰毒1.4克。4、2016年11月14日左右,梁某超给张蒙蒙打电话说要买100克冰毒。2016年11月17日14时左右,张蒙蒙与“李爽哥哥”取得联系,“李爽哥哥”说只有60克,每克150元。张蒙蒙通过微信告诉梁某超说有60克,每克170元。公安机关根据他人举报于当晚9、10时将梁某超控制,并让其配合抓获张蒙蒙。当晚22时许梁某超给张蒙蒙打电话说快到了,张蒙蒙让梁某超到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民心河桥头交易。2016���11月17日23时许,张蒙蒙携带毒品到达交易地点,与梁某超交易时,被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冰毒6袋,经称重共计60.17克,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6袋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蒙蒙的供述。2、吸毒人员梁某超、刘某2向张蒙蒙购买冰毒经过及数量的证言;其中梁某超称张蒙蒙卖给的冰毒价格太便宜,冰毒不纯。2016年11月17日我是9、10点时,在石家庄市青园街与东岗路交叉口南边民心河北岸桥头等张蒙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从张蒙蒙处购买冰毒的事,公安机关让我配合抓获张蒙蒙,我就在原地继续等着张蒙蒙,11时左右,张蒙蒙到后和我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冰毒也被扣了。3、2016年11月16日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梁某超找其借钱时���道了梁某超向“蒙蒙”买冰毒的事,并向公安局举报。4、被告人张蒙蒙指认查获的六袋冰毒照片、称重照片等证明了查获毒品的数量。平山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定证书证明称重的电子天平合格。5、张蒙蒙、梁某超、刘某2的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6、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蒙蒙的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蒙蒙向他人有偿转让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因交易前梁某超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梁某超对本次买卖冰毒的详细过程未作陈述,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记载的持有人亦为张蒙蒙,故本次犯罪应认定为未遂,辩护人关于本起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纯度及被告人张蒙蒙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可依��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蒙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素文审判员 赵秀霞陪审员 张冬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