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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文亮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杜文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88号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李祥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仁朝格图,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勒格岱,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杜文亮,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文亮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