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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周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周雄,项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8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法定代表人丁巨统。委托代理人陈赋槊,俞丽莉,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雄,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项梅芳,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雄、项梅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雄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