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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俊友、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俊友,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俊友(又名梁友子),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彦,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梁俊友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法定代表人:梁建恒,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梁俊友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大慈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慈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俊友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梁丽在本案中构成表见代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的起因是因梁丽在村中他人的承包地中私自取土,大慈邑村委会对梁丽进行了处罚,但是处罚时却直接处分了不属于梁丽而是属于梁俊友的承包地。梁丽拉土的行为并不是梁俊友指示,也不涉及梁俊友。在处理梁丽拉土之事时,大慈邑村委会自始至终没有通知过梁俊友,梁俊友也不是私自拉土事件的当事人。梁丽虽是其儿子,但是早已经分家另过,并不能代表梁俊友处理其权利。一、二审法院在有明确证据证明梁丽当初签订所谓的协议根本没有取得梁俊友同意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仅不符合事实,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梁俊友主张其与梁丽已于2009年元月26日分家,诉争承包地属于梁俊友夫妻耕种,梁丽无权处分。但2012年5月12日大慈邑村委会与梁俊友之子梁丽签订协议上载明的“梁俊友代签、梁老三”,系梁丽所签。梁丽系梁俊友家庭成员,其分家协议系内部协议,大慈邑村委会不知情,且梁丽经常代表梁俊友送沙土、代付承包费,签订协议前也是梁丽在承包地挖沙土时被制止。另,签署协议时梁俊友的弟弟梁俊中、姐夫秦兰玉在场、亲属李平义予以保证。故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证据充分。原审依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判决梁俊友将土地交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梁俊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俊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威审判员 米世栋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