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348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348号之一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街道澳洋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高玉,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826元,由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凯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