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魏俊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伟,魏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刑初314号自诉人王献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遂平县。被告人魏俊林,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睢县。自诉人王献伟以被告人魏俊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献伟以已经与被告人魏俊林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履行完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献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熙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