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青薇与孙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青薇,孙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第2742号原告:鲁青薇,女,住瀍河区。被告:孙全喜,男,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青薇诉被告孙全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青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青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