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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云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云鹏,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陆友清。上诉人范云鹏因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行初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月,范云鹏向上海市杨浦区税务部门递交报告,要求税务部门指令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回2012年3月、4月个税滞纳金5,000元;惩处该公司的逃税违法行为。2016年2月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区税务局”)曾作出书面信访答复,告知范云鹏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范云鹏不服,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2016年5月24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要求杨浦区税务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依法受理、处理范云鹏检举事项的职责。2016年6月10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所”)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范云鹏报告中反映的事项与2015年3月27日和2015年5月29日反映的举报案件属于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线索,故对该次举报,不再检查。范云鹏对该书面答复不服,向杨浦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答复,决定第二税务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指令第二税务所履行税收征管的法定职责,惩处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及的逃漏税违法行为。杨浦区税务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沪地税杨复不受决[2016]1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同日邮寄范云鹏。范云鹏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浦区税务局作出的沪地税杨复不受决[2016]1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杨浦区税务局作为第二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杨浦区税务局在收到范云鹏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范云鹏,执法程序合法。范云鹏申请行政复议所指向的书面答复,系税务部门鉴于范云鹏检举人的身份而对其举报事项的查办结果所作出的反馈和告知,未设定范云鹏税务等权利义务,并非对范云鹏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杨浦区税务局以该答复行为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对范云鹏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范云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云鹏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范云鹏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范云鹏上诉称:原审法院理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杨浦区税务局辩称:第二税务所是被上诉人的派出机构,其所作的书面答复是对上诉人举报要求查办的结果反馈,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被上诉人所作不予受理决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云鹏对第二税务所2016年6月10日的书面答复向被上诉人杨浦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书面答复系税务部门鉴于上诉人的举报事项的查办结果所作出的反馈和告知,未设定上诉人权利义务,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被上诉人杨浦区税务局以该答复行为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对范云鹏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范云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