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某1申请宣告李元翠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特7号申请人:彭某1,女,200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指定代理人:彭小艳,女,农民,住洞口县,系申请人的姑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军,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彭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彭某1称,李元翠系申请人的母亲,2011年9月,李元翠的丈夫彭军因交通事故死亡,李元翠经受不住打击,2012年8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元翠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元翠,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洞口县又××镇××号,原住洞口县又××镇××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彭某1的母亲。李元翠因丈夫彭军交通事故死亡,经受不了打击,于2012年8月左右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未果。李元翠出走后,申请人随祖父母一起生活,2016年元月,申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无其他近亲属,洞口县又兰镇风溪村村委会指定申请人姑妈彭小艳为监护人。此后,申请人一直随彭小艳生活,由其承担所有学习、生活费用。申请人彭某1申请宣告李元翠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元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元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元翠下落不明满两年后,其女儿彭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受理后在报刊上发出了寻找李元翠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李元翠仍没有音讯,证明其失踪的事实已得到确认。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李元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元翠失踪;二、指定彭小艳为失踪人李元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剑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军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