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邵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邵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25号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帅,男,汉族,1990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龙亭区。本院在执行邵帅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帅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邵帅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11执22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郝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超 微信公众号“”